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》(下稱《辦法》)本月起正式實施。參照《辦法》,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,不得在核心景區內安排索道、纜車、賓館、療養院、大型游樂設施等與核心景區資源、生態和景觀保護無關的項目、設施或者建筑物。
根據《辦法》,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:確定風景名勝區和核心景區的范圍邊界,根據需要劃定外圍保護地帶;確定風景名勝區的游客容量、建設用地控制規模、旅游床位控制規模等;明確禁止建設和限制建設的范圍,提出開發利用強度控制要求等。
此外《辦法》還規定經批準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;確需對經批準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名勝區范圍、性質、保護目標、生態資源保護措施、重大建設項目布局、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、空間布局、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,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;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,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。
此外《辦法》還提到,將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建立黃牌警告和退出機制,實行瀕危名單管理。
|